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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盜版光碟真要付出幾十萬嗎? 有人2萬搞定...
【裁判字號】 95,湖智簡,1
【裁判日期】 950426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理人 林葉青
訴訟代理人 薛淑芬
被 告 黃榮棋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湖智簡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5年4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95年4月26日下午5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雅清
書記官 賴佩萱
通 譯 余寶珠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
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在世界中心呼喊愛」電視劇,係日本
電視台TBS株式會社(下稱TBS會社)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
,且TBS會社並授權極光數位影音公司(下稱極光公司)發
行前開影片之錄影帶,嗣極光公司並獨家授權原告公司發行
DVD、VCD光碟,但被告竟未經原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
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申請其帳號sat97958並於民國94年5月
16日下午5點52分起,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以新
臺幣(下同)150元價格出售前揭享有著作權之錄影節目數
位影音光碟,加以圖利。嗣因原告公司之法務部副理吳明樹
下標表示欲購買,於同日晚間,被告持前揭盜版光碟依約前
往臺北市松山區松山火車站前欲交貨時,為警當場查獲,並
扣得被告所持有之上開盜版DVD2片。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
字第2377號判決被告有罪在案。本件被告因侵害原告著作權
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且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且又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此為著作
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前段所明定。原告爰依前開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在奇摩網站上購買前開「在世界中心呼喊愛」
日劇250元1套2片,看完後在奇摩網站上以150元刊登欲賣出
,嗣後有人在網路上留下電話號碼表示欲購買,被告就打電
話約在松山火車站面交,在電話中原告問被告同樣的日劇有
幾套,原告的朋友也要購買,被告就跟原告說就只有1套,
故被告只是單純在網站上購買僅供自己觀賞,並沒有複製,
也沒有圖利之意圖。被告在不知情之狀況下被騙買了盜版光
碟,不小心觸法也承認自己犯錯,在經濟許可下,被告願意
負擔損害賠償責任1萬元,原告所提出之賠償金額超出被告
能力範圍,被告目前受僱擔任水電工,工作收入不穩定,並
有年邁雙親要撫養,請原告給予諒解與包容,並願意以登報
道歉或作志工之方式來彌補錯誤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查被告黃榮棋明知「在世界的中心呼喊愛」電視劇,係TBS
會社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TBS會社並授權極光公司發行
前開影片之錄影帶,嗣極光公司並獨家授權原告公司發行
DVD、VCD光碟,且明知其於94年4月初,在雅虎奇摩拍賣網
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250元所購入之前揭
電視劇DVD2片,係未經上開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
、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於觀賞完畢後,竟意圖散
布,自同年5月16日下午5時52分起,○○○市○○區○○路
3段141號5樓自宅,以帳號sat97958,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刊載以150元價格出售前揭盜版日劇之廣告。嗣因原告公司
之法務部副理吳明樹下標表示欲購買,於同日晚間10時50分
許,被告持前揭盜版光碟依約前往臺北市松山區松山火車站
前欲交貨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持有之上開盜版
DVD2片之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377號刑
事簡易判決1件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應堪信為真實
。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
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
下酌定賠償額。」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動機僅係將先前所購買供自己觀賞之
盜版光碟售出,所查獲之盜版光碟僅有2片,數量不多,且
原告自承系爭光碟市價精裝版為1,500元,平裝版為800元等
語,本院斟酌前開情事,原告實際之損害額不易證明,而其
受侵害之情節尚屬輕微等情,認原告之請求以20,000元為當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9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逾此部份,則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
僅督促法院為注意,自無庸加以准駁,附此敘明。
五、本件判決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
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免
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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