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著作權倉促修法 擺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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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yce
時間:
2006-12-14 05: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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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倉促修法 擺烏龍
著作權倉促修法 擺烏龍
記者陳民峰卅報導
立法院休會前法案大清倉清出問題,著作權法修正案因倉促搞出大烏龍,本來希望微罪不舉,各種非意圖營利的侵犯著作權行為,都訂出不罰的下限,但卻被發現變成「只要常做,就列為公訴罪」,包括從網路下載音樂或電影燒成光碟;影印書籍;出國購回書本或CD等,這些行為本來不超過五件即不罰,現在卻從最寬,變成最嚴的公訴罪,檢警發現即需主動偵辦,由於惡法亦法,重新修正前民眾要小心。
這次修法最大爭議就是在91條至93條之間,由於美國301法案的壓力,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著作權法修正案採最嚴格規定,擅自以「重製」、「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公開播送、公開展示」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都有徒刑的規定。
亦即,前述自己從網路下載MP3音樂或下載電影燒成光碟;影印原文書;出國購買書籍、CD等行為,一概面臨徒刑追訴。
立法院廣納民間反應,將前述侵權行為均切開為「意圖營利」及「非意圖營利」兩大部分,前者的處罰接受行政院的版本,後者屬民間實際需求部分則訂出不罰的下限,亦即這些行為仍屬侵權,但只要在標準以下就無罪,超出標準的刑責也比意圖營利者輕。所以影印書籍、拷貝光碟、出國購書等不得超過五份或總價三萬元。
正當大家鬆一口氣之際,參與該法協商的立委龐建國昨天證實,三讀通過的法條有誤,因為6月5日各黨團協商該法時,大家的焦點都集中在91至93條,苦思如何為民間需求解套,最後總算達成協議,但後面的第100條卻照政院提案通過,未做配套修正,以致三讀通過的法律,將91至93條間所有意圖營利和非意圖營利的行為,「只要是常業犯,都列為公訴罪」,包括前面列舉的民間需求在內。
龐建國認為這是立法疏漏,但既已立法完成,仍然有效,他希望下會期立法院能儘速修正,否則立法精神將充滿矛盾。
他指出,按照協商的協議,是要將「意圖營利侵犯著作權的常業犯」列為公訴罪,以警效尤,實務上是針對製造、販賣盜版影音光碟、電腦程式光碟等,現卻將小蝦小蟹涵蓋進去,始料未及。
不過他認為,實務上檢警人員也不可能針對日常生活中非意圖營利的侵權行為主動偵辦,但民眾仍應小心。
除第100條外,第94條也急需重新修正,因為該條文將非意圖營利的影印書籍、拷貝光碟、出國購書等行為「為常業者,加重其刑」,處七年以下徒刑,300萬以下罰金。亦即,不管是否為「5件」或「3萬元」,都不能常做。造成此一錯誤也肇因於立法院協商時「顧前不顧後」所致。而94條在週五也是因為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未配套修正所致。
【2003/06/08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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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案》法案清倉 法條離離落落
楊泰順卅文化大學政治系主任(台北市)
國會全面改選以後,立法院的民意代表性已不容置疑,許多人對台灣能夠更為貼近民主,感到欣慰與驕傲。然而,觀察幾屆的立院運作後,我們不能不遺憾的發現,正由於貼近民意,立院早已成了政黨角力造勢的秀場。在背後勢力的驅使下,立委們不分朝野只知一窩風尋找驚聳議題,為自己所支持的陣營加分;至於關係深遠,但難以凸顯對決效果的各項法案,卻常被冷落一旁。等到會期行將結束,為了對選民有所交代,這些法案又被匆匆的搬上檯面,上演「法案大清倉」,甚至「挑燈夜戰」的戲碼。倉促之間,法案的品質往往離離落落,有些人因此感嘆,民選立委的立法品質,似乎不如過去的資深民代。
這個會期,昨天才清倉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便是草率立法下的一個明證。
根據美國海關紀錄,台灣為盜版品在美國的第二大輸入國。為了遏止此一現象,美國在過去的幾年內,頻頻對台灣施壓,希望我國加強查緝盜版的製造與販售;而為了強化取締成效,美方也將注意力放在「著作權法」相關條文的修訂上。在過去的兩年內,美方重要人士來台訪問或晉見政府高層,毫無例外都會提及修訂著作權法與加強取締盜版的重要性。而今年我國又被美國列入「特別三○一」的優先觀察名單,也與法案遲遲不能出爐有關。換言之,此一法案不僅關係國內的經濟秩序,也影響到台灣的國際形象,其重要性不言可喻。
立院也不乏委員關心此一法案的重要性,故而一年前便已有五、六位委員提出不同的修法版本在立院待審。遺憾的是,著作權並非藍綠對決的議題,此一法案在立院竟一躺十個月,直到今年三月行政院提出了官方版,立院才開始啟動審查機制。但審查也是有一搭沒一搭的,直到立院法定休會期將屆,竟還有卅四項爭議條文未解決。最後,為了趕著法案清倉,立院在本周一加開委員會審查,審查未畢就破例排入周五院會,周四進行政黨協商拼湊出一個審查版本,直到當夜還忙著找各黨團連署同意。周五院會討論時,不到兩小時法案便已完成二、三讀,效率之高令人咋舌。
不幸的是,如此高效率下所完成的法案,內容可謂漏洞百出。畢竟,在七嘴八舌的政黨協商過程中,官員與立委忙著討價還價,誰還有閒暇顧及條文的邏輯性與連貫性?例如,修法的主要目的,是要將販賣盜版光碟的行為,列為刑法公訴罪以收遏止之效。但細讀法條,立法者卻只將重製行為列為公訴,反而模糊了對販賣者的科罰。有立委在媒體上指稱,本法通過後未來夜市販賣盜版光碟的行為,將可由警方逕行移送,未來恐怕還有得爭議。再者,在法案審查過程中,許多委員主張「真品平行輸入」不應視為侵權,但最後通過的版本,卻反而將此一行為列為公訴罪,曾經大聲疾呼的立委,此時將不知做何感想?尤其,非營利MP3的下載除罪化,也是此次修法的目標之一,但修正條文卻限制不得超過「五份」。電腦下載如何計算份數,許\多人恐怕要大感困惑。
這些法條上的疏漏,無疑都是「清倉」惹的禍。從協商完成到法案完成二、三讀,其間不到二十個小時,時間上當然不可能進行仔細的比對與修辭。但多少的法案,就因為這樣趕進度,立法才剛完成,便得立刻準備翻修,法的威信也因此付出不少代價。要減少此一現象的不斷出現,個人認為,立院應該模仿英國的立法程序,規定法案在二讀會通過,及三讀會召開前,至少應該相隔兩周以上,俾使委員及各相關團體,得有充分的時間可以發現瑕疵,並做及時的改正。至於立法院若因此而降低立法效率,立委們便應該捫心自責;或許,如此反可以使立院少些口水多些專業。
【2003/06/0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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